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体集体成员资格,就可以分割补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曾女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几个月后迁出了户口,经济社就不给其分征地款,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应当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三人某经济社是否应向曾女分配广州教育城项目征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曾女原系某经济社社员,于2013年12月17日将户口从某经济社处迁出,其成员资格虽因户口迁出而随之取消,但在2013年4月22日《广州教育城一期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广州教育城项目范围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确定之时,曾女是具有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曾女请求某经济社支付相应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