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海珠区相邻权纠纷律师,告邻居还是告物业公司?

2022-06-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80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屋漏水后应该告邻居还是告物业公司?

原告下班回家时发现楼上邻居被告家漏水,敲被告家中的门无人,遂找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去关该楼总闸,由于总闸生锈用了一个多小时仍毫无结果。后小区管理人员经多方查找联系上被告,直到晚上把整个小区的总水闸关掉才止住漏水。后因巨额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人民法z院提起诉讼,请求法z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此造成的房屋装修费用、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及诉讼费等所有为此而发生的费用。

z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物业管理合约》证实,对原、被告在小区所购房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应是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本案中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害的水源并非从被告个人所有的供水设备中泄漏,而是从小区共有给排水设施中泄漏,因此其维护、修缮及管理的责任不属被告。被告作为相邻财产所有权人已尽到力所能及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其在本案中所遭受的具体装修损失、误工费及精神损害均无法证明。后经人民法z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拒绝追加物业管理公司为本世纪案被告参加诉讼。法z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本案表面上是一个常见的关于邻里之间纠纷的案子,由于楼上住户漏水侵湿了楼下的住户,给其财产带来了损失,但直至审理过程中,原告也并未真正查明侵权对象和原因。从表面上看,原告家中确被从被告家中流出的自来水淹,这似乎只是两个相邻房屋所有人之间损害赔偿纠纷,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被告方的基本观点如下:一、根据被告证据二、三,证实双方居住小区自来水供应未安表到户,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小区居民安装了分水表,则小区总水表之后,各户分水表之前供水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只是由于设计上不合理,使共有供水设备有一部分设置于业主室内,但据此仍可证实该供水设备并非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性质;二、依据被告证据一证实,破裂的供水管在被告家中分水表之前,因此致害的水源所有权此时并非由被告个人所有,由此可见本案被告并非相邻权行使人,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三、根据被告证据二、三、四证实,小区业主已将公用设备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因此被告对于自己室内的公用设备既无管理权利,也无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相邻权行使人,即本案中的侵权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333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