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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强拆行政赔偿一般以谁为被告?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6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谁拆的就告谁,有多个部门的人就多个部门一起告,一般都是告区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纠纷。关于本案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系赔偿义务机关。据穗云开约字[2013]X号《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项目(白云区段)征(借)地拆迁委托工作协议》,查明钟落潭政府系负责实施完成广州市轨道交通地铁十四号线(白云区段)征(借)地及房屋征收及房屋拆卸工作责任主体;穗综复决字[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部分载明:2015513日,钟落潭政府根据市区关于地铁十四号线征拆工作要求组织对该涉案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本局认为部分载明:白云城管局于2015512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原告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并没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违反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从而确认白云城管局2015513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北街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015513日拆迁现场的光碟显示:拆迁当天,两被告均有工作人员到拆迁现场组织、实施强拆,两被告当庭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该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均参与了涉案房屋的拆迁工作,应为拆除涉案房屋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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