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黄埔区擅长小区内诉讼案律师(咨询免费)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1人看过举报


广州多年前修建的电梯不开通低层能起诉开通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具体案情,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大厦从多年前建成以来,就只开通9楼以上电梯,后7楼业主起诉要求开通5-8楼,最终被法院裁定没有起诉资格,驳回其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查认为,东某大厦自建成以来从未开通过5-8层的电梯,该电梯的原来使用人为9-32层的住户,钟某现要求开通7楼电梯涉及共有现状的改变,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益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意见。东某大厦9-32层业主是基于对该楼不开通5-8层电梯的合理信赖取得房屋,并按较高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如开通7层电梯必然会增加电梯的用户量和使用频率,加快电梯的老化,影响电梯的合理性使用。且涉案楼房的一部电梯是由9-32层业主共同出资更换,如在没有对电梯更新维护费用分摊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直接开通7楼电梯,显然侵害9-32层业主利益。即便钟某自己同意支付使用电梯后的相关费用,亦不代表其他住户对增加或者分摊使用电梯的相应支出没有异议,因此,东某大厦7层住户对于该楼房电梯的开通存在共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共同协商后主张权利。钟某虽提交了《东某大厦2号之四申请开通5-8层电梯意愿表》,但该表并未显示7层全部住户的意愿,钟某亦未提交其已获得了东某大厦7层其他住户授权的依据,因此,钟某作为单个业主以个人名义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次,是否开通东某大厦7楼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遵循业主自治决定和救济程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前所述,开通东某大厦7楼电梯口涉及对该幢楼房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用途的改变,涉及到该幢业主的共同权益,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应由享有共有利益的业主就相关主体利益冲突和协调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后,按照自治决定程序作出决定。专有部分业主对自治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应救济程序主张权利。

综上,钟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书面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开通电梯事宜征求过东某大厦其他业主的意见,也无举证证明其提出本案诉讼不会增加东某大厦7层其他业主义务或负担,故在涉及东某大厦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未经业主自治程序决定的情况下,钟某以单个业主身份要求开通涉案楼房电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6932

  • 昨日访问量

    67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