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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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主任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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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胜诉案例——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

作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566次举报

【案情回顾】

原告:X X等十人

代理律师:原江

被告:宝鸡市国土资源局X X分局

原告茹X X等十人系陕西省宝鸡市X X区X XX X村村民,在该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2014714日宝鸡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做出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将原告所在的X X村列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茹X X等人认为自己作为陕西省宝鸡市X X区X XX X村村民,该项目的实施与自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自己对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却一无所知。因此向该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希望可以看到相关文件,但是却屡次遭到拒绝。


X X等人意识到凭借自身力量事件是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无计可施之时听闻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于是辗转找到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希望通过原律师的帮助解决面临的难题。原律师在了解了案件详情之后决定代理此案件,为村民的合法权利与公权力对抗。




【办案掠影】


【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原律师为进一步了解案情,进行了实地调查,最后了解到原告所在的X X村均为集体土地。为了解该土地是否已被政府征收以及具体的批准文件内容、报请的相关文件,原律师于2016127日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调查了解到X X村的土地分为两个批次其中有15.2089公顷土地为陕政土批【2014800号批复的范围。为了解该批复的具体内容以及做出该批复的相关报批文件,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201623日向被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22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要求原告补充提供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

对于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律师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补充提供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证明材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原告为证明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及其报批材料与自身生产、生活具有利害关系,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一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原告的户籍和住址位于X XX XX X村,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被告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还要求原告补充证明,其行为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宝鸡市X 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向原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即向原告公开 “陕政土批【2014800号关于宝鸡市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以及该批复的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三方案”、“听证材料”、“社保方案”、“征地红线图”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信息公开部门印章邮寄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注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案件中,原告有权就相关征地批文及其报批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但原告在提交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时,仅凭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十名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之时户籍是在宝鸡市X XX XX X村或拥有该地的承包经营土地或者宅基地,和不足以证明其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的“陕政土批【2014800号关于宝鸡市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以及该批复的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三方案、听证材料、社保方案、征地红线图等的信息”,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对十名原告进行答复释明,要求其五日内补充提供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但原告未按照行政机关的释明进行申请资料的补充提交,即向人民法院径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辑】:二审法院判村民获胜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原律师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补充提供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证明材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该行为合法有效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户籍在X X区X XX X村以及在该村拥有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与陕政土批【2014800号批复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与理不合与法不符。


因此,在上诉人的授意下原律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一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原告的户籍和住址位于X X区X XX X村,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供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不公开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属违法行为,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至此,案件在村民的坚持与原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呼吁广大公众:公众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且因为自身能力及认知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及时维权。每个人都有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只有懂得如何维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原江律师,擅长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