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而证据即为事实。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而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证据则更为重要且复杂,很多来咨询的被征收人都要问,在征地拆迁诉讼中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一一罗列出来,以便大家在今后遇到征地拆迁事件时可以提前有所准备。
土地征收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2)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房屋拆迁应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征收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征收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费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