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姚艳艳律师整理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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