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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问答

发布者:严卫其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481人看过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问答

  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都如何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违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 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到二千,已经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被处罚的,拘留十日以下,罚款一千到两千,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吊销驾照,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吊销驾照,五年禁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追究危险驾驶罪刑责,十年内禁驾,十年后重新取得不得驾驶营运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吊销驾照,终生禁驾)

  4、 对于客运公司或者货运公司来说,超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客运超载超过额定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以上二千以下,没超过额定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至五百,货运超过核载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以上二千以下,没有超过核载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以上五百以下,还要扣车,运输单位处罚不改的,处罚主管人员)

  5、违规停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违法停车,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的不得收费,应当告知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拖车不当造成车损的,要承担补偿责任。)

  6、  上路驾驶有牌有证而未随身携带驾驶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牌有证而未随车携带的,要扣车,警告或者二十以上二百以下的罚款,补办补交的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以及不按规定安装车牌的,罚款二十以上二百以下。)

  7、使用虚假或者他人证照会受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使用伪造的牌证的,要收缴、扣车、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二千至五千,追究刑责。使用其他车辆的牌证的,收缴,扣车,罚款二千至五千)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会受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未购买交强险的,要按规定交纳而且要被处罚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9、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会受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包括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以及未按驾照规定驾驶类型的机动车的,处罚包括未取得驾照的人以及取得驾照借给未取得驾照的人使用的人,可能要被吊销驾照,没有取得驾照的,可能要被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0、驾驶、出售不合标准机动车会受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1、妨碍安全视距的将受怎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2、对于现实当中警察不按规定执法的,相关法规规章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处罚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仅限于二百元以下、警告的处罚,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些要素不能缺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13、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处罚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要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收据的,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14、不履行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会怎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处罚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按百分之三的罚款,而且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交通肇事逃逸责任如何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6、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期限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17、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的时间多长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8、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委托期限以及作出结论的期限有何规定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9、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的时间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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