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劳动争议律师 厦门劳动仲裁律师 严卫其
原告福建省天**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荣大道旁边)。
法定代表人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吴**,福建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七、驳回原告福建省天海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福建省天海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严卫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