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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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群发数万条业主信息,终获缓刑| 张梅律师 |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7人看过

引子

 房产中介行业,一直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发领域。几乎所有房产从业者,都有过收集、转发、共享业主信息,用于拓客、拓房源的工作经历。但很多从业者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同行之间共享业主信息、工作群内转发客户资料,只是行业常规操作,算不上违法犯罪。

 今天分享的这起真实案例,就是典型的行业“惯性操作”引发的刑事犯罪:一名房产中介门店组长,为提升团队业绩,多年收集小区业主信息,还在工作群内向组员分享数万条业主资料,最终被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诉。

 涉案信息近五万条,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压力极大。但本案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真诚认罪悔罪,我们团队精准抓住案件辩护关键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轻判结果。

 这起案件极具行业警示意义,也让我们清晰看到:房产行业的日常拓客行为,边界在哪里?何种情况下会触碰刑法红线?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芳系成都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任职门店第七小组组长,负责小组日常业务管理与业绩统筹,同时自建门店微信工作群用于团队工作沟通。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袁某芳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任职过程中,为拓展业务、积累客户资源,陆续从他人处获取中铁某尔、一里某、郫都区某第、蜀都某、某城等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信息内容包含业主姓名、详细住址、精准联系方式等完整公民个人信息,并长期自行收集、存储。

 2024年7月,为提升小组整体房源拓展业绩,袁某芳在其建立的微信工作群内,向全体组员分享8份业主信息表格,要求组员根据信息主动致电业主,开展房源拓展、业务开发工作。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袁某芳个人收集、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948条,其中通过微信工作群对外分享、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830条,已然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202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袁某芳任职的房产中介门店将其挡获,依法扣押其作案使用的苹果13promax、红米K60两部手机。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整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完整证据材料,指控袁某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核心:精准锁定从轻、从宽辩护要点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因此我们团队确立了“认罪认罚、聚焦从轻情节、争取缓刑轻判”的核心辩护思路,全程围绕法定从宽情节展开精准辩护,全力降低当事人刑罚。

第一要点:当事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案发后,袁某芳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全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面对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包括信息获取渠道、存储数量、转发分享时间、用途等全部细节,无隐瞒、无推诿、无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本案核心的法定从轻情节,也是我们庭审重点强调的辩护依据。

 不同于拒不认罪、翻供抵赖的案件,袁某芳自始至终认罪悔罪,主动交代全部案情,极大降低了本案的侦查、审理司法成本,依法应当获得从轻处罚。

第二要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归案后,袁某芳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清楚知晓房产行业共享业主信息的“常规操作”已然触犯刑法,真诚悔罪、认错态度端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无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不仅是当事人悔罪态度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定的从宽处罚事由,是法院量刑时必须考量的核心情节。

第三要点:主观恶性极小,系行业认知偏差引发犯罪

 结合全案事实,我们向法庭重点阐述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袁某芳的行为,并非为了牟利、倒卖信息、实施诈骗等恶意犯罪,核心目的仅为提升团队房产销售业绩。

 在房产中介行业内,员工之间共享业主信息、通过客户资料拓客,是长期存在的行业惯性操作。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行业认知误区,误以为该行为属于正常工作范畴,未意识到已然触犯刑法。

 其主观上无恶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相较于倒卖公民信息牟利、泄露信息用于违法犯罪的同类案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显著更低。

第四要点: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极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经核查,袁某芳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法律认知不足、行业惯性使然,并非主观刻意犯罪。同时,当事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极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足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具备改过自新的基础,人身危险性、再犯风险极低。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充分:袁某芳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是房产中介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也是极具警示意义的普法样本。结合本案辩护与判决结果,在此提醒所有房产、中介行业从业者,务必认清法律边界:

一、行业“潜规则”,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很多房产从业者都存在侥幸心理:大家都在共享业主信息、转发客户资料,不会被追责。但法律从不认可“行业惯例”可以凌驾于刑法之上。

 无论是自行收集存储业主信息,还是在工作群、同行群转发、共享公民个人信息,只要未经信息本人同意,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习惯不代表合法,从众不代表无罪。

二、无需牟利,依然可构成刑事犯罪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倒卖信息、赚钱牟利才是犯罪。这是极大的认知误区。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情形包含两类:一是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二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没有任何盈利,仅为工作拓客、提升业绩,无偿向他人分享、提供数万条个人信息,依然属于刑事犯罪,且大概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三、坦白、认罪认罚,是同类案件从轻处罚的核心关键

 本案涉案信息近5万条,数量较大,若当事人拒不认罪、隐瞒事实,大概率会被判处实刑。正是因为当事人全程坦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罚,叠加初犯、主观恶性小的情节,法院才最终作出缓刑判决。在涉信息类刑事案件中,良好的悔罪态度、完整的坦白情节,是争取轻判、缓刑的核心突破口。

四、企业需规范员工信息管理,规避刑事风险

 房产、中介、装修、物业等高频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严禁员工私自收集、存储、跨人、跨群共享业主、客户信息。

 员工个人的违规操作,不仅会让自身身陷刑事风险,企业也可能因管理疏漏,牵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警示意义,远大于判决结果本身。在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刑法对个人信息的规制、打击力度持续升级,曾经的行业“常规操作”,早已成为触碰不得的法律红线。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案件,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精准挖掘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刑罚、争取缓刑,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本案最终缓刑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谨公正,也彰显了刑罚的温度——对法律认知不足、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的初犯,依法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提醒每一位从业者:敬畏法律、守住边界,摒弃行业侥幸心理,才是规避刑事风险的根本。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7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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