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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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也能叫敲诈勒索?——无罪辩护实录 张梅律师 |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工程建筑 |29人看过

引子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一进去就懵了。办案单位告诉他:对方说你威胁他要钱,涉案金额不小,认罪的话可以轻判。

 他在里面睡不着,天天想:我不认,会不会判更重?认了,是不是就能出去?我去看守所会见。他隔着铁窗问我:“张律师,我是不是出不去了?”

 我没急着安慰他。我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掰开揉碎讲给他听:你把钱要回来,是因为对方欠你的,还是你平白无故威胁他要的?你有没有说过“不给钱就弄死你”这种话?

 他一听就明白了:从头到尾,他只是在追讨合法债务,从来没有威胁过对方。一个从头到尾只是在讨债的人,却被当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这合理吗?我们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批捕阶段,我连续两天去检察院,当面和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律师意见。检察官说:“你要是让他认罪认罚,我们可以考虑取保。”

 我直接回绝了:“他没有犯罪,认什么认?”第三天,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人放出来了。几个月后,公安撤案。干干净净,无罪。

 今天把这起案件的辩护历程写出来,不是为了炫耀,而是想探讨一个根本问题:当“讨债”被扭曲成“敲诈”,法律该如何守护边界?

基本案情

 当事人老王与另一人有经济往来。对方欠老王一笔钱,老王多次催讨无果。有一天,老王找到对方,要求还钱。对方报警称:老王威胁他,不给钱就要弄死他。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老王被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老王没有前科,这辈子连派出所都没进过。进去的那一刻,他整个人都是懵的。

辩护历程:一场法律边界的“正名”战

 第一战:看守所里的“法律课”——用构成要件打破恐惧,我见到老王时,他眼里全是血丝。他跟我说,在里面睡不着,翻来覆去地想:我不认,会不会判更重?认了,是不是就能出去?我没有急着安慰他。我知道,恐惧来源于未知。他需要的是法律,而不是鸡汤。

 我问他:“你把钱要回来,是因为对方欠你的,还是你平白无故威胁他要的?”他愣了愣,说:“是他欠我的啊,有合同,他不付我工程款,还打我。”我又问:“你有没有说过‘不给钱就弄死你’这种话?”他斩钉截铁地说:“没有!我就是让他还钱,在网上曝光了他,但绝对没威胁过他。”我点了点头,告诉他: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威胁恐吓”。如果钱是你应得的,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你没有说过威胁的话,那就没有恐吓行为。他一听就明白了。我们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从那一刻起,老王的眼里有了光。

 第二战:批捕阶段的“攻防战”——三天,从拘留到释放。刑事案件,批捕前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一旦批捕,后面的路会难走很多。我做的第一件事,是连夜撰写《关于建议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我在这份意见书中,从三个层面论证了老王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老王追讨的是合法债权,有合同、聊天记录为证。这不是“非法占有”,这是“合法索债”。客观上无威胁恐吓行为:老王从未说过“不给钱就弄死你”之类的话,更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对方报警所称的“威胁”,不过是老王进行了网络曝光。本案本质是民事纠纷:有借有还,天经地义。不能因为债务人不想还钱、跑去报警,就把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写完意见书,我连续两天去检察院。不是递了材料就走,而是当面和检察官沟通。

 第一天,我向承办检察官口头陈述了案情,递交了书面意见。检察官说:“你这个案子,数额不小,如果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我们可以考虑取保。”我当场回绝:“他没有犯罪,认什么认?我办了一辈子案子,不能因为‘认了能出去’,就让一个无罪的人去认罪。”

 第二天,我又去了。这一次,我带来了更多的证据:合同、此前的付款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我用这些证据,逐条驳斥了公安机关的指控。

 第三天,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人放出来了。公安是凌晨12点把他放出来的,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借钱给我打电话,声音都是抖的:“张律师,我出来了,我真的出来了。”我立马驱车去看守所接他。

 第三战:公安撤案——“干干净净的无罪”不批捕不等于结案。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补充侦查的权力。接下来的几个月,案件在公安机关“挂”着。老王的心里也一直“挂”着:会不会哪天又把我抓进去?我告诉老王:放心,只要我们没有犯罪,法律就不会冤枉我们。几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书》 。

 干干净净,无罪。不是“情节轻微不起诉”,不是“存疑不起诉”,而是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撤案。

 案件结果:无罪。批捕阶段: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获释;侦查阶段:公安撤案,不留案底;定性:彻底无罪,不是“情节轻微”,不是“证据不足”。

律师评析:这起案件教给我们什么?

一、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在哪里?

 很多人以为,只要“要钱”+“胁迫”,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核心:“非法占有目的” 和 “威胁恐吓行为”。如果你要的钱是你应得的(比如债务、工资、赔偿),你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你没有说过“不给钱就弄死你”之类的话,也没有实施暴力或恶害相告,你就没有“威胁恐吓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老王追讨的是合法债务,没有说过威胁的话。两个都不满足,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二、认罪认罚不是“万能钥匙”,有时候它是“毒药”

 本案中,检察官曾提出:如果认罪认罚,可以考虑取保。这个提议听起来很诱人:认了,就能出去;不认,继续关着。但我拒绝了。为什么?因为老王没有犯罪。认了虽然能暂时出来,但并不代表最后就一定能缓刑。

 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是“有罪”。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却为了取保而认罪,那等于亲手给自己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个标签一旦贴上,可能一辈子都撕不掉。不要为了眼前的自由,牺牲长远的清白。

三、批捕前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

 刑事案件中,批捕前的37天(30天侦查+7天审查批捕)是辩护的黄金窗口。在这个阶段,案件还没有定型,证据还没有完全固定,检察官还没有形成“这个人就是罪犯”的预判。

 辩护律师要做的是: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递交意见,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

 本案中,我连续两天去检察院,当面和检察官沟通,用证据说话,用法律论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四、索债型案件的辩护密码

 近年来,“索债型”敲诈勒索案件并不少见。债务人不想还钱,跑去报警说债权人威胁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债权人被刑事拘留。

 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两点: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借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越多越好。证明没有威胁行为:如果有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证明你没有说过威胁的话,那是最好的。如果没有,也要通过逻辑和常理来论证:一个只是想讨回自己钱的人,为什么要去威胁别人?

 这起案件从老王被拘留到公安撤案,历时几个月。虽然时间不长,但对老王来说,每一天都是煎熬。

 有人问我:“张律师,你当时拒绝认罪认罚,不怕赌输了吗?”我回答:“这不是赌博。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判断。事实是,老王没有犯罪;法律是,没有犯罪就不能认罪。如果连这个底线都守不住,我还做什么律师?”

 清白,不是靠“认”出来的,是靠“争”出来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恐惧是可以理解的。但恐惧不应该成为认罪的借口。如果你没有犯罪,就不要认罪。哪怕检察官说“认了就能出去”,哪怕所有人都劝你“认了吧”。因为,认罪认罚是权利,不是义务;清白是无价的,不能交换。

 老王现在恢复了正常生活。他偶尔还会给我发消息,说“张律师,谢谢你”。我说:“不用谢我,谢谢你自己。是你从头到尾没有说过一句威胁的话,是你借出去的钱每一笔都有凭证,是你坚持住了没有认罪。”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法律一定会保护那些坚持真理的人。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7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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