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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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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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应该首先考虑无罪辩护|长沙律师张梅团队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35人看过

 有法律学者提出,“律师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其理由在于,案件能经过公检法层层程序,“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得下去?”

 作为律师,对于这个观点,我只同意一半。

 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既需发现无罪辩点的才气,更需坚持无罪辩护的勇气。否则,“刑事辩护”极易滑向“式辩护”。我的办案原则是:首先考虑无罪可能,除非证据确凿无法推翻,或妥协更能保障当事人权益。

一、 从“无罪推定”出发,辩护的起点应是“无罪”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一思想已成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逻辑很简单:若侦查机关立案就等于有罪,检察机关介入就等于有罪,那还要法院和律师制度何用? 既然法律推定每个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律师的思维起点,自然应是无罪辩护。

二、 “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包括“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见,提出无罪意见,本就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之一。

 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为图省事或迫于压力,强迫可能无辜的当事人认罪,这既违背法律,也失却职业伦理。我曾对媒体说:“我们都不在案发现场……只能高度依赖并全面质疑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许多冤假错案,恰恰是‘正义感’逾越了理性与证据边界而酿成的。”

三、 “无罪辩护”是当事人的刚性需求,更是有效路径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公职人员犯罪、影响家庭成员前途的案件、当事人坚称无辜的案件、以及认罪即面临重刑的案件,构成了无罪辩护的“四大刚性需求”。这类案件,只要有空间,就必须坚持无罪辩护。

 案例一: 乐某“妨害公务”案。面对强拆,乐某持刀反抗。法院曾建议认罪认罚判半年,家属也同意。但乐某坚决不认,只因担心犯罪记录影响名牌大学毕业的孩子。我们坚持无罪辩护,紧扣执法依据、资格、程序三大要害(我称之为“质证三板斧”)。一审判9个月,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最终撤诉。

 案例二: 欧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对方张某一人持刀,造成两人重伤、三人轻伤,却自称被20人围殴。我们指出其说辞漏洞百出:“叶问也只敢说打十个”。真相是张某主动挑衅伤人后逃离。我们为欧某等人作无罪辩护,坚持到底。最终,经审委会讨论,检察院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诉。

 这些案例说明,刚性需求遇上专业辩护,能够为当事人开辟出无罪的现实通道。

四、 法治进步,需要律师坚守“无罪辩护”的阵地

 案件能推进说明公检法“不可能都不懂法”,这看似尊重,实则将纠错重担全压给了办案机关。事实上,我国每年有数百起无罪判决,若算上不起诉、撤诉案件,数量更为可观。

 这些案件的纠正,固然需要办案机关自省,但更离不开律师尽职尽责的“直言进谏”。张教授的话也隐含承认,系统内总有“不懂法”或“难坚持”之时。若律师都放弃质疑,冤错如何纠正?

 我坚持无罪辩护,一方面是基于案件本身常存在无罪空间,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家属慕名而来,选择了我这套辩护风格。这些年,我们争取到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的案例不少,且多是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大光明取得。那些通过妥协换来的轻判,其谈判筹码,也往往源于律师首先构筑了坚实的无罪辩护防线。

 能战,方能言和。 唯有在庭上展现无罪辩护的力度与可能,才能在庭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一思想已成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逻辑很简单:若侦查机关立案就等于有罪,检察机关介入就等于有罪,那还要法院和律师制度何用? 既然法律推定每个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律师的思维起点,自然应是无罪辩护。

二、 “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包括“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见,提出无罪意见,本就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之一。

 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为图省事或迫于压力,强迫可能无辜的当事人认罪,这既违背法律,也失却职业伦理。我曾对媒体说:“我们都不在案发现场……只能高度依赖并全面质疑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许多冤假错案,恰恰是‘正义感’逾越了理性与证据边界而酿成的。”

三、 “无罪辩护”是当事人的刚性需求,更是有效路径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公职人员犯罪、影响家庭成员前途的案件、当事人坚称无辜的案件、以及认罪即面临重刑的案件,构成了无罪辩护的“四大刚性需求”。这类案件,只要有空间,就必须坚持无罪辩护。

 案例一: 乐某“妨害公务”案。面对强拆,乐某持刀反抗。法院曾建议认罪认罚判半年,家属也同意。但乐某坚决不认,只因担心犯罪记录影响名牌大学毕业的孩子。我们坚持无罪辩护,紧扣执法依据、资格、程序三大要害(我称之为“质证三板斧”)。一审判9个月,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最终撤诉。

 案例二: 欧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对方张某一人持刀,造成两人重伤、三人轻伤,却自称被20人围殴。我们指出其说辞漏洞百出:“叶问也只敢说打十个”。真相是张某主动挑衅伤人后逃离。我们为欧某等人作无罪辩护,坚持到底。最终,经审委会讨论,检察院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诉。

这些案例说明,刚性需求遇上专业辩护,能够为当事人开辟出无罪的现实通道。

四、 法治进步,需要律师坚守“无罪辩护”的阵地

 案件能推进说明公检法“不可能都不懂法”,这看似尊重,实则将纠错重担全压给了办案机关。事实上,我国每年有数百起无罪判决,若算上不起诉、撤诉案件,数量更为可观。

 这些案件的纠正,固然需要办案机关自省,但更离不开律师尽职尽责的“直言进谏”。张教授的话也隐含承认,系统内总有“不懂法”或“难坚持”之时。若律师都放弃质疑,冤错如何纠正?

 我坚持无罪辩护,一方面是基于案件本身常存在无罪空间,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家属慕名而来,选择了我这套辩护风格。这些年,我们争取到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的案例不少,且多是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大光明取得。那些通过妥协换来的轻判,其谈判筹码,也往往源于律师首先构筑了坚实的无罪辩护防线。

 能战,方能言和。 唯有在庭上展现无罪辩护的力度与可能,才能在庭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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