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问,刑事案件中律师到底需要见当事人几次?我的答案是:至少七次。
这不是数字游戏,而是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当然,有些案件会安排“生律师”定期会见,属特例不在此讨论。本文所谈,是从侦查到审判一般案件的辩护路径。律师会见绝非“走过场”,每一次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委托后首次会见:建立信任,摸清案情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件事就是会见。这次必须亲力亲为,助理仅协助记录。
关键不在寒暄,而在三件事: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问清“他们问了什么,你答了什么”;
若内心确信当事人可能无辜,则深入询问事实细节;若有罪可能性大,则避免过度追问客观事实,以免陷入两难。
此外,必须进行法律辅导,告知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导其如何核对笔录、鉴定意见等,提前进入“质证状态”。
二、批捕前会见:以人为“卷”,寻找破绽
批捕前必须第二次会见。这时律师虽不能阅卷,却可通过当事人间接“看到”证据。
我会重点核实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关键材料,找出证据链的漏洞,为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做准备。很多人以为律师此时无能为力,其实正是通过当事人,我们才能发现问题、主动出击。
三、批捕后会见:不等待,主动推动程序
批捕后应立即会见。除了心理安抚与案情分析,更重要的是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做铺垫。
审前辩护应是进攻型的,不应坐等程序推进。我会评估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倾向于尽量提出申请——即使未获批准,也是尽责履职的体现。律师应穷尽合法手段,但需注意: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要格外谨慎,避免变相“助查”。
四、阅卷后会见:从卷宗到策略,确立辩护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完毕,必须再次会见。此时律师已掌握全卷,需与当事人核对关键事实,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轻罪的可能。
有经验的律师在阅卷后,其实已能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同时,要重点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为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足准备。
五、起诉前会见:审前辩护的最后一环
检察院起诉前,我必见当事人。这是审前辩护证据体系的最后梳理,也是为撰写并提交辩护意见做准备。
案件将进入审判,意味着审前辩护收官。此时需结合起诉意见书,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思路,明确庭审方向,并说服当事人认同或共同调整策略。
六、开庭前会见:模拟庭审,默契预演
开庭前,尤其是前一工作日,必须安排会见。这次要完成三大任务:
依据起诉书核实案情;围绕辩护词与当事人沟通庭审重点;进行问答预演,避免庭审中出现意外。
这其实是一次“庭审模拟”,既要律师自己清晰,也要让当事人知道如何配合。当然,一切须在红线内进行。
七、开庭后会见:辩护未止,策略可调
庭后会见常被忽略,却至关重要。
我会与当事人交流庭审感受,完善辩护词,探讨是否接受量刑协商,并告知上诉权等后续事项。我习惯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并约见法官沟通。法庭上我们是“法律人”,庭下则可作为“代理人”务实协商。
辩护意见唯有被采纳,才是有效辩护。我主张在庭上坚决论证,庭下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后灵活调整。能战方能言和,庭上表现直接影响庭下谈判的空间。
我始终坚持自己会见、自己阅卷、自己开庭,并保证至少七次会见。那些不阅卷、不会见、到处“走穴式”出庭的律师,难以真正静心办案。
刑事辩护,既靠专业,也凭良心。唯有扎实会见、精细准备,才能做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不搞“平时袖手谈心性,临庭一闹推责任”那套,这才是对当事人真正的负责。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