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国有政策性银行领导的举报信息引发公众强烈质疑:银行福建福鼎支行某领导,在职期间因贪污罪被判处缓刑,却未被开除公职,长期不上班仍能正常退休。一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故意犯罪必开除”,一边是当事人“平安着陆”的诡异现实,这场看似离谱的“操作”,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更暴露了国有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中可能存在的巨大漏洞。
事件的核心脉络清晰却令人费解。据举报人反映,该领导在担任福鼎支行领导职务期间,曾因犯罪被判刑,记者核实后确认,其罪名是贪污罪,判决结果为缓刑,无需实际服刑。更令人震惊的是,此人在任职后期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却能按时领取薪资、享受待遇,最终顺利办理退休手续。要知道,农业发展银行并非普通商业银行,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其内部领导干部妥妥的公职人员范畴,一言一行都应受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的严格约束。
公众的愤怒与质疑,根源在于事件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贪污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无论判决结果是实刑还是缓刑,都已触及开除公职的“红线”,不存在任何变通空间。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确保手握公权力者敬畏法律、廉洁履职,显然在这起事件中被束之高阁。
更值得玩味的是金融行业的特殊监管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有其他故意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任职。农发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承担着服务国家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等重要政策性任务,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本应比普通单位更为严格。一个有贪污犯罪记录的人,不仅能通过审查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还能“带病”留任至退休,这种“法外开恩”的操作,实在难以用“疏忽”二字搪塞。
面对舆论质疑,银行方面给出的回应更是漏洞百出。相关负责人称“不了解当事人的犯罪情况”,同时解释其长期未上班是因为“在外挂职”。这两个说法看似试图撇清责任,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法院判决属于公开信息,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刑事判决,按照规定必须抄送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农发行作为用人单位,不可能对核心领导干部的犯罪记录一无所知。这种“不知情”的辩解,要么是刻意隐瞒,要么是内部管理混乱到了极点,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涉嫌严重失职。
而所谓的“挂职”,更像是为规避处分量身定制的“遮羞布”。根据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挂职锻炼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其核心目的是交流培养干部,绝非为违纪违法人员提供“避风头”的避风港。一个因贪污罪被判刑的领导,本应被立即开除,却能以“挂职”名义长期脱离岗位、逃避监管,这种操作本身就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更让人不解的是,挂职期间薪资待遇照发、退休权益不受影响,这哪里是挂职锻炼,分明是“带薪休假式避责”,完全背离了挂职制度的初衷。
要这起事件的核心症结,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的身份定位。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农发行作为国有独资政策性银行,其支行领导显然属于这一范畴,必须接受监察机关和单位内部的双重监督。按照农发行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干部选拔任用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对有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但在这起事件中,这些制度都成了“稻草人”。
这起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偶有曝光,背后往往折射出内部监督缺位、制度执行不力等共性问题。部分单位存在“重业务、轻监管”的倾向,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流于形式,尤其是对“关键少数”的权力约束不足,导致一些人滋生了“权力寻租”的侥幸心理。更有甚者,内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对违纪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处分、掩盖真相,严重破坏了金融行业的政治生态和公信力。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金融机构更是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从业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公众利益。农发行作为服务“三农”的政策性银行,本应是坚守底线、践行使命的表率,却出现了“贪官缓刑留任退休”的荒唐事件,这不仅伤害了公众的感情,更损害了国家金融机构的形象。如果不能严肃查处此类违规行为,任由制度被践踏、法律被漠视,最终只会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
目前,农发行福建省分行纪委已介入调查,这无疑是回应公众质疑的重要一步。但公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简单处理,更希望能彻查事件背后的深层问题:是谁为其“法外开恩”?“不知情”的背后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挂职避责”的操作是谁批准的?内部监督为何形同虚设?只有把这些问题查清楚、说明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给公众一个交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制度的刚性。
同时,这起事件也应成为所有国有金融机构的“清醒剂”。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的执行力度,对违纪违法人员“零容忍”,无论是谁,只要触碰红线,就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网开一面”;另一方面,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和资质审查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公职人员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更应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敬畏人民。农发行福鼎支行这起违规事件,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任何试图践踏法律、规避制度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谴责。我们期待省分行纪委能尽快查明真相,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还金融行业一片清朗,让公众重拾对国有金融机构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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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