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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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被撞身亡,一审被判死缓|长沙律师张梅团队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171人看过

 一场发生在景德镇闹市区的悲剧,让三个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也让一份一审死缓判决深陷舆论漩涡。被告人在人流密集的城区飙车至近130公里/小时,径直撞上一家三口,造成全员身亡的惨痛后果。可最终,法院却以“间接故意”和“自首”为由判处死缓,给被告人留了一条命。这份判决不仅让被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更引发了公众对“罪责刑相适应”的深刻质疑,当生命被漠视到极致,法律的宽容是否越过了底线?

 为回应争议,院方专门进行了判后答疑,核心理由集中在两点。其一,被告人案发时有刹车和打方向的避让动作,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法院认为,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而非主动追求死亡结果,这一主观心态的认定,成为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二,被告人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而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法理层面看,法院的认定似乎有迹可循。根据刑法理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核心区别的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后者主观恶性通常被评价为更低。而《刑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确实是法定的从宽事由。但法律的适用从来不是机械套用法条,更需结合案件事实、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而这起案件中,法院的两点理由,恰恰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

 先看“间接故意”的认定争议。法院将刹车、打方向的避让动作作为核心依据,可从客观现实来看,这一行为毫无实质意义。闹市区的道路本就人流车流密集,正常限速多在50公里/小时以内,被告人将车速飙升至近130公里/小时,早已超出车辆可控范围——此时的制动和打方向,既无法缩短远超安全距离的制动距离,也难以改变车辆失控的态势,本质上只是徒劳的补救姿态,而非真心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更能反映主观心态的,是被告人事后的一系列冷漠表现。撞人后,他没有第一时间查看被害人状况、寻求救援,反而淡定地在现场抽烟、玩手机,甚至与朋友闲聊,仿佛刚才的惨剧与自己无关。这种对三条生命逝去的无动于衷,远比“放任”的间接故意更令人发指,恰恰印证了其内心的极端冷漠与主观恶性之深。正如法律专家所言,对主观罪过的评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时为核心,被告人持续加速、放任风险的意志已然形成,事后的无效避让和冷漠态度,只会加剧其主观恶性的认定。

 再谈自首情节的适用边界。法律明确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可结合案件情节决定是否从宽。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完全不足以抵消其犯下的滔天罪行:其一,后果极其严重,一次性造成3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毁灭性打击,社会危害极大;其二,毫无悔罪之心,既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弥补过错,反而说出“给被害人家属养老”等逆天言论,尽显傲慢与冷漠,毫无真诚悔罪的态度;其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故意犯罪,闹市区严重超速飙车,本质上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威胁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的从宽适用,始终以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为重要前提。若仅因“未逃离现场、主动投案”就从轻量刑,完全忽视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无疑会背离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值得庆幸的是,这起案件并非没有争取的空间。一审死缓判决并非最终结果,被害人家属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而在这起案件中,抗诉的理由足够充分且有力。

 首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应被低估。其闹市区严重超速飙车的行为,明知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仍放任风险发生,即便认定为间接故意,结合事后的冷漠态度和无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已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远超一般间接故意犯罪。其次,自首情节不应成为从轻理由,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无赔偿、无悔罪,自首仅为形式,并未体现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过错的弥补,依法可不予从轻。最后,案件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的行为挑战了公共安全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马路杀手”的恐慌,唯有依法严惩,才能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告慰逝者、安抚家属。

 近年来,类似的恶性交通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每一次判决都牵动着公众的心。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引导社会价值取向,警示每一个人敬畏生命、敬畏法律。闹市区飙车致人死亡,绝非简单的“交通肇事”,而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践踏,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这种行为若不能得到最严厉的惩处,无疑会降低犯罪成本,让更多人心存侥幸,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

 我们并非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而是坚信,法律应当对每一个生命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当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三条生命逝去,且毫无悔意时,死缓判决显然难以匹配其罪行的严重性。希望检察机关能正视案件的争议点,依法提起抗诉,让正义不打折扣,让逝者得以安息,让公众重拾对法律的信任。

 同时也提醒每一位遭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一审判决并非终点,若对判决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法律救济。无论是申请抗诉、提起上诉,还是梳理案件证据、挖掘量刑争议点,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帮您理清维权思路,助力您争取应有的正义。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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