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4万工程款要不回?“介绍人”竟成被告|长沙律师张梅团队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138人看过

做工程最怕啥?不是活儿累、工期紧,而是活儿干完了,工程款却成了“泡影”。

 尤其是碰到层层分包、关系复杂的项目,一旦出现欠款,找谁说理、该告谁,都能让施工方头大。最近张梅律师团队处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特别有代表性,施工方明明跟人对账确认了工程款,催要时对方却翻脸不认,说自己只是“介绍人”,不该掏钱。

工程干完拿不到钱,到底该找谁要?哪些证据是关键?发包人、总承包方该不该担责?不管你是施工队老板,还是正在跟工程欠款扯皮的当事人,都能少走很多弯路。

几年前,当事人从一个姓刘的人手里,接了个武警部队大院道路维修改造的水泥路面铣刨工程。双方没签正式的书面合同,就口头约定了干活的范围和大概的报酬标准。

 当事人挺实在,2021年5月7号进场,加班加点干,5月21号就顺利完工了。工程结束后,大家都忙着后续结算,直到2022年1月28号,当事人才跟刘先生的对账,最后确认下来,总工程款是249060元。刘先生也没异议,在对账单上签了字。本以为签字就是“定心丸”,接下来等着收钱就行。可没想到,当事人多次找刘先生催要工程款,对方要么拖着不接电话,要么就说自己没钱。后来被逼急了,刘先生干脆翻了脸:“我就是帮你介绍活儿的,你真正该找的是项目的总承包方和发包方,跟我没关系,我不承担付款义务。”

 这话把当事人气到了:活儿是跟你谈的,对账是跟你签的,现在说自己是介绍人?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找律师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一开始,当事人把刘先生、项目的总承包方、发包方都告上了法庭,诉求很明确:让刘先生付249060元工程款和相应利息,总承包方和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让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可能有人会问:当事人又没跟总承包方、发包方直接签合同,为啥能告他们?万一这两家已经把钱付给刘先生了,当事人是不是就拿不到钱了?

 这就涉及到建设工程纠纷里一个很关键的知识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拿不到工程款时,不仅可以起诉跟自己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也是施当事人把三家都告上法庭的法律依据。

 不过法律给了权利,不代表起诉就能胜诉,关键还是要看证据。咱们接着看法院的审理过程。法庭上,刘先生一口咬定自己是“介绍人”,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不该付钱,但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既没有介绍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跟其他人直接建立的合同关系。

 而当事人这边,提交了刘先生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还有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是按照刘先生要求施工,双方已经对账确认了工程款金额,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

 再看总承包方、发包方这边。法院查明,作为发包方,已经把相应的工程款付给了总承包方,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家还欠着刘先生或者其他方的工程款。也就是说,这两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后来,当事人考虑到继续起诉总承包方、发包方可能不会有结果,还会耽误时间,就自愿撤回了对这两家的起诉,法院也依法准许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当事人24906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如果到期不付,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刘先生承担。

 这里还要提一句利息的计算问题。当事人一开始主张的是“以2490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但法院最终判决的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啥会有这个差异?

 这是因为“LPR加计50%”的利息标准,通常适用于双方有明确约定,或者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情形且有相应依据的情况。本案中,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利息标准,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来支持利息诉求。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利息标准、违约条款都写清楚,不然 相信大家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张梅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大家总结了3个最容易踩的坑,一定要记好:

 第一个坑:不签书面合同,全靠口头约定。很多施工方觉得“都是熟人介绍,没必要签合同”,结果干活的时候没问题,要钱的时候就出乱子。就像本案中的刘先生,一旦翻脸说自己是“介绍人”,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很难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所以不管关系多好,只要涉及工程承包,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把施工范围、工期、工程款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写清楚,这是后续维权的“硬通货”。

第二个坑:忽视对账确认,没有书面结算凭证。本案中,当事人之所以能胜诉,核心证据就是刘先生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如果没有这个对账单,哪怕当事人确实干了活,也很难证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跟对方对账结算,让对方在结算单、对账单上签字盖章,最好能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避免后续找不到人或者对方不认账。

 第三个坑:盲目起诉发包人、总承包方,浪费时间精力。很多施工方觉得“发包人有钱,告他们准没错”,但实际上,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如果发包人已经把钱付给了总承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已经把钱付给了转包人,施工方再起诉发包人,大概率会败诉。所以起诉前一定要做好调查,明确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方,手里有哪些证据,再决定起诉哪些人,避免做无用功。

 你要是遇到了类似的工程欠款问题,手里证据不多,不知道该告谁,也不知道能不能要回钱,该怎么办?

 其实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就是“证据+法律适用”。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款金额明确,再找准付款义务方,胜诉的概率还是很高的。但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比如如何调取发包人、总承包方的付款记录,如何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如何最大化争取利息和违约金等。

 张梅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处理过大量类似的欠款案件,无论是个人施工队的小工程,还是大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会从证据梳理、被告确定、诉讼请求设计,到庭审辩论、强制执行,全程为你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大家:工程欠款维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是3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现对方拖欠工程款,一定要及时维权,别等到时效过了,再想打官司就难了!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