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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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庭长醉驾被查,能否提前退休结案|长沙律师张梅团队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166人看过

10 月下旬,一则 “武汉中院刑一庭庭长醉驾被查” 的消息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据媒体报道,10 月 26 日凌晨,武汉交管部门在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醉酒驾驶案件,当事人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 91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是一起情节清晰的违法行为,但后续采访中的一个细节让事件热度骤升,记者联系到当事人时,其回应称 “正在准备办理提前退休”。这一表述瞬间点燃了公众的质疑情绪:“身为刑庭庭长,知法犯法还想靠提前退休‘避罪’?”“是不是利用职务身份搞特殊待遇,用退休抵消刑事责任?”

 一时间,网友的愤怒和质疑集中爆发。在公众看来,刑庭庭长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公职人员,日常工作就是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理应比普通人更懂法、更守法。如今却知法犯法醉驾,本身就已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而 “提前退休” 的回应更像是一种 “避罪手段”,难免让人怀疑背后存在权力寻租或司法不公。公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抛开情绪回归法律本身,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血液酒精含量 91mg/100ml 的醉驾行为,是否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 “提前退休” 的选择,是否真的能抵消法律责任?

 要解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提到 2023 年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 80mg/100ml 以上不满 150mg/100ml,系初次醉酒驾驶、无超员超载超速等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醉驾并非 “一刀切” 追责。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 80-150mg/100ml 之间的情况,只要满足 “无从重情节 + 认罪悔罪” 等条件,就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 “从重情节” 包括: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前科、超速超载、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驾驶、驾驶营运车辆、逃避检查等。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 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91mg/100ml,处于 80-150mg/100ml 的 “可免责” 区间,且暂无消息显示其存在上述从重情节。按照《意见》规定,其行为确实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显著轻微”,从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并非为公职人员量身定制,而是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普通人如果处于同样的酒精含量区间、无从重情节,同样可以适用该规定。

 此外,公众质疑的 “提前退休折罪”,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 反过来理解,只有在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才会被开除公职。如果 当事人的行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那么 “开除” 的处分就缺乏法律依据。而 “提前退休” 属于公职人员的个人职业选择,与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退休与否,既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 “挡箭牌”,也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其醉驾行为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便 当事人办理了提前退休,司法机关仍会根据其醉驾的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最终认定构成犯罪,即便已经退休,也依然会被追究刑责,且相关政务处分也会依法执行。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何公众的质疑依然强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条款本身,而在于当事人 “刑庭庭长” 的特殊身份。公众的愤怒,本质上是对 “特权” 的警惕,是对 “知法犯法” 的零容忍。作为刑庭庭长, 当事人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如指掌。他比任何人都清楚醉驾的法律后果,却依然明知故犯,这种 “执法者违法” 的行为,比普通公民醉驾更具危害性,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更透支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正如网友所言:“你天天坐在审判席上,审判别人的醉驾行为,转过头来自己却醉驾,这不是双重标准吗?” 这种身份带来的反差感,让公众难以接受 “情节显著轻微” 的认定。在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中,“知法犯法” 理应 “罪加一等”,而不是和普通人一样适用 “可免责” 条款。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 当事人的醉驾行为因 “情节显著轻微” 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 “全身而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作为司法系统的中层领导干部,醉驾行为本身就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违背了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因此,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部门也必须依据党纪政纪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可能包括降级、撤职、记大过等处分,而绝非 “提前退休” 就能草草了事。公众的核心诉求,正是希望看到 “身份特殊者” 受到更严厉的纪律惩戒,以彰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弥补司法公信力的损失。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舆论风波,本质上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以及对 “执法者违法” 的深层担忧。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工作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其自身的守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如果司法者自己都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随之崩塌。从制度层面来看,2023 年的醉驾司法解释初衷是为了区分不同情节的醉驾行为,体现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避免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 “一刀切” 追责,这本身符合司法理性。但这一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必须警惕 “身份特殊者” 利用规则漏洞规避处分的可能。

 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执法等特殊岗位的公职人员,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公民,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关联着公权力的公信力。因此,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时,不能简单地 “一视同仁”,而应考虑其身份带来的附加影响,在纪律处分上采取 “从重原则”。比如,普通公民醉驾未被追究刑责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但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醉驾,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给予更严厉的政务处分,如撤职、开除党籍等,以儆效尤。

 此外,事件的处理过程也需要保持公开透明。目前,公众对 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仍存疑虑,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官方通报,详细说明案件的调查情况、是否存在从重情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政务处分的具体内容等信息,用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回应公众质疑,重塑司法公信力。刑庭庭长醉驾被查后拟提前退休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更没有 “特权公职人员”。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 “守门人”,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否则不仅会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更会损害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当事人 “提前退休”,既不能抵消其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免除其应受的纪律处分。公众期待的不是 “从重追责” 的情绪化处理,而是 “依法依规、公正透明” 的结果,如果其行为确实符合 “情节显著轻微” 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但必须在政务处分上体现出对 “知法犯法” 的严惩;如果调查发现存在从重情节或权力干预等问题,更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回应公众的合理诉求,让人们相信:在法治中国,无论身份高低、职务大小,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付出相应代价,退休绝不是 “避罪符”,而公正才是公众最需要的 “定心丸”。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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