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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者: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661人看过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如果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不服,可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主体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包括: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裁判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换句话说,只要你自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申请再审,就不能再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的限制

1.当事人对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六、再审申请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供再审申请人准确送达地址及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七、 再审案件缴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八、其他救济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源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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