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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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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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法院咋判?

作者:李德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李某与张某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某外出务工。4月,李某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某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某再次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李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某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某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某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某罔顾张某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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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离婚纠纷、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1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