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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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书

发布者:张川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7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1978年5月在被告处参加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30日,被告宣布企业关闭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从2015年4月1日起未再借支伤残治疗费,也未再支付5月1日起的退休工资,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6.6元、一次性生活补贴金17631.9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49171.29元。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伤残补助金24875.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9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92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3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143630.3元;4、判令被告给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给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35年2月19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损失391617元,赔偿原告200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以达州地区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为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损失。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电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77.15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6.6元);二、被告大竹县文星镇大安水库电站为原告张漫华补缴从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20日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的部分(履行时扣除被告于2015年6月2日以现金方式已支付给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9171.29元);三、驳回原告张 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大竹县文星镇大安水库电站为原告张XX补缴从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20日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的部分(履行时扣除被告于2015年6月2日以现金方式已支付给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9171.29元)”;

二、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XX水库电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77.15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6.6元)、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XX电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753.15元(已扣减张XX已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86.6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川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川,男,汉族,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省大竹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优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