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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是否算工伤?

发布者:芮道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工伤赔偿 |457人看过

陪客户喝酒死亡,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

   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入院前已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陈某妻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的死亡应视为工伤。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有关工伤法律规定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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