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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归谁享有?是全体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发布者:芮道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消费权益 |802人看过

  住宅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归谁享有?是全体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律师之法律解读

  ◎事实报道

  大家每天上下班都经过电梯,电梯里的广告非常显著,站在电梯里一抬头就能看到电梯的三个墙面上挂着广告,一般一个电梯里有三个广告牌位,目前合肥、郑州的一个广告位市场价位为200至400元/月。以合肥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绿阳苑为例,一年的广告收益为604800元人民币,【40(电梯)× 3 (广告位)× 200元 × 12月份= 288000元/年】;以郑州绿地卢浮宫为例,一年的广告费收益960000元,【200(广告位×400元×12月= 960000元/年】。

  那么,每年几十万的广告费,有谁收取,又用在哪里了呢。通过采访与调查,很多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直接签署广告承包合同,而广告费由广告公司支付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直接纳入公司经营性收入,归其所有。每年几十万的广告费收入该不该归物业公司所有呢,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电梯是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广告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电梯广告该不该和广告公司签署承包合同,跟哪家广告公司签署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有业主大会决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如何使用、如何分配,也应有业主大会决定。目前,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和同意,擅自对外签署广告承包合同,擅自收取广告费并占有,是违反《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是对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2017年3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业主与物业公司收取广告费纠纷的民事判决,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全体业主261000元的广告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目前物业公司擅自收取广告费并占有的普遍做法,是不合法的,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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