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
2009年原告与被告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结算期限,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租房用于开设公司,作为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被告在前三年依约按时支付房租,到2012年,开始拖欠房租,至2015年经原告多次催要房租,被告未予支付,后给原告出具房租还款计划,并签字确认,承诺分批次还清拖欠房租12万元。第三人张某某为欠租人的还款计划书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为其还款提供担保。到期后,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房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诉请:1、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2、支付拖欠房屋租金12万元;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点评
争议焦点:1、拖欠房租数额多少? 2、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承接工程事实,存有工程款债务纠纷? 3、还款计划书中确定的优惠、减免部分房租的条件,是否还有效? 4、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3、判决结果
(2016)皖0202民初470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支付拖欠房租;二、被告腾空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