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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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芮道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3婚生子出生。此后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子一起居住、生活在的家里。日后由于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疏予关心致使夫妻双方长期缺少感情交流。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没有共同生活的愿望。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和将来的生活,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点评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原告声称:两人长期分居,长期缺乏情感交流,已无情感,不愿以后共同生活,已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虽然双方情感淡化,但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以后有可能和好,不愿意离婚。

三、判决结果

(2017)皖0202民初641号判决书,因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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