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3月婚生子出生。此后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子一起居住、生活在的家里。日后由于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疏予关心,致使夫妻双方长期缺少感情交流。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没有共同生活的愿望。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和将来的生活,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点评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原告声称:两人长期分居,长期缺乏情感交流,已无情感,不愿以后共同生活,已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虽然双方情感淡化,但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以后有可能和好,不愿意离婚。
三、判决结果
(2017)皖0202民初641号判决书,因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