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16年7月23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合肥市某小区住宅一套出售给原告,价款100万.后由于市场行情突涨,被告及家人不愿意以约定介个出售,就不配合办理交房、过户等履行合同手续;提出若原告真想要房,根据现在行情再加价20万,否则不卖。经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第三人银行协助解除房屋抵押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
2、律师点评
本案房屋买卖事实清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配合合同继续履行,提出涨价要求;被告辩称:原告先违约,应先全额支付合同房款,才能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
争议焦点:合同履行的先后步骤(交易步骤),谁先违约? 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 第三人是否配合合同履行?
3、判决结果
(2016)皖0122民初602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一、原告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一次性向第三人清偿房屋贷款,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抵押权解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房屋抵押权解除后2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