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必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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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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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补偿安置)

发布者:敖必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资合作 |997人看过

甲方:重庆市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XX区XX镇XX三社,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政府规定订立本协议,双方须遵照执行。

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获取乙方所在片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申请,待该地相关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得准许,故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共 人,其中户籍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姓名 。

二、现有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三、房屋结构: 。

四、补偿标准:按XX政府、村委会、本公司三方参照XX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安置:

1、房屋残值补偿: 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 元(大写: 圆整)。

2、 宅基地补偿: 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 元(大写: 圆整)。

3、人员补偿(以户籍证明为准): 元/人,共计金额为 元(大写: 圆整)。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安控区要求,以施工进度进行拆迁,但在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时间不超过5年,拆迁时一次付清乙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补偿款;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应当在甲方需办理土地准许手续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以及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3、甲方在施工至距离乙方住房200米时,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

六、本协议生效条件为:甲方已进场正式施工且正常运作即为生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九、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户主):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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