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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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公司名称权享有的内容?”

发布者:葛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2003人看过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运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公司名称意义主要有:

1、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话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其他民事主体;

3、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公司名称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

2、字号,即公司的名称,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

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即公司的名称显示出公司的业务和行业性质。

4、公司的形式。


 四、公司名称的特点:

1、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

2、公司的名称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3、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

五、公司名称排他范围十分有限;

其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其二、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我国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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