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建材。合同签订后,A公司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将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货物分期分批交付给了B公司。2015年2月,双方对账确认了B公司的应付货款并形成了对账单。经A公司催收,B公司分文未付。A公司起诉B公司主张应付货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所签买卖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所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在对货物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不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前述两份证据可以说已经决定了本案诉讼的裁判结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故法院依法适用了公告送达程序,并将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了普通程序。经历公告送达程序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原告获得了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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