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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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致死案谁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利水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87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3日凌晨6时许,李某发现其妻子代某晕死在出租屋的冲凉房里,报警后经法医鉴定,代某系一氧化氮中毒死亡。李某及代某自2014年1月开始租住何某的房子到死亡事件发生时,现代某的家属李某等人要求何某向其支付代某的死亡补偿费用。

二、法律分析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义务。由于何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何某煤气中毒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某的丈夫李某等近亲属有权请求何某支付死亡补偿费用。何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一般的安全知识,但其使用煤气热水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须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三、处理过程

A社区居委会获悉本案后,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建议双方当事人向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随后A社区工作人员向黄律师通告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2月25日,代某的家属李某等人就代某死亡补偿费用问题向A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A社区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积极组织李先生及家属与出租屋的房东何小姐进行调解。某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黄律师均参与此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律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彻底解决纠纷,并提出了调解方案。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对黄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不同意,后来在黄律师详细讲解了调解方案的利弊之后,双方当事人改变了最初的态度,逐渐认可了黄律师的调解方面,并最终将调解方案形成书面调解协议。

四、处理效果

经过多方协助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当事自愿人达成了如下协议:1、何某于2016年2月29日17时前向代某的家属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补偿费用合计120000元;2、代某家属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就此纠纷再上何某主张权利;3、代某家属承诺不再向任何部门或媒体反映或提出任何要求;4、双方对此协议永不反悔,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240000元作为违约金;5、代某的家属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搬出何某的房屋。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案的调解结果及时相关相关部门报告,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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