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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杭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因产品质量问题退货不受“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限制

发布者:张利水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6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邓某通过淘宝网向杭州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GT-S7562I手机一台。邓某收到手机后,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邓某向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授权的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

2013年1月15日,邓某将涉案手机及手机检测单等一并寄给公司。公司收到手机后,于2013年1月17日向邓邮寄新的手机收到手机后,要求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经协商,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同意退款。邓2013年1月25日将手机寄给公司,但公司拒绝接收,也拒绝退款。邓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940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淘宝网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条款的约定,买家签收货物后7天内,在不影响2次销售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无理由的退换货。本案邓某所购置的手机尽管适用该服务条款,但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手机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仅是要求更换,并未要求退货,直至邓某收到某公司提供的新手机后,于2013年1月22日才提出退货的要求,早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间,更何况邓某也表示某公司更换的手机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故邓某诉请某公司退还货款及邮费依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某公司第一次交付给邓某的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邓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更换手机,而并非适用合同“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邓某于2013年1月18日收到某公司更换的新手机后,又要求某公司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邓某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力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2013年1月18日起计算。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同意退货,且邓某也于2013年1月25日将新手机邮寄给某公司,邓某的退货行为没有超出7天的期限。因“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适用前提,故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不影响邓某行使退货权利。因此,某公司应退还货款940元给邓某。

【律师点评】

实践中,大多数人都认为,无论产品有无质量问题,均应在7天内退货,否则,无权再要求退货。但实际上,如果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是不受“7天”的限制的。消费者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商家退货。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应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的,应按上述法律规定予以退货,不能以退货申请超过7天为由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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