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为由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律师代理公司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文件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支持了杨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律师代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该公司不予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在案件审理中应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通过本案的不同的仲裁及审理程序及最终的结果,要懂得如何把握现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精神,不同的切入点、要求实现权力的不同理由及法律依据、涉及到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的不同的审理程序等,都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想要切实的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启动法律救济程序之前要有充分的方案设计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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