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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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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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所生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者:李建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2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其妻所生子女是否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代理人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妻已怀孕,怀孕意味着必然要分娩、孩子出生,因此有权主张其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办案过程

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和对可能会产生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帮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了大概的预期,并对被告提示了一些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之子还未出生,不应要求侵权人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请,未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事故后所生小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律师认为,虽原告之妻在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但未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为母体的一部分,还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不能享有民事权利(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类似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若干年后生育的子女不能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样,应类比于本案适用,因此不应支持该小孩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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