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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111人看过

企业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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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难过的一年,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并不乐观,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都无法正常运营,而员工无法正常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很多员工无法拿到正常上班的月薪,那么对于一些停工的企业来说,员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的发放问题,那么疫情期间停工工资怎么发?

        在疫情期间,企业停工也是有工资发放的。停工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正常发放工资是指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等。

        且停工的第一个月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

        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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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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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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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举例说明:假设李某月工资为12000元,其工资结构为:底薪8000元+绩效3000元+加班工资1000元,因公司方接单量下降,导致李某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停工,那么停工的第一个周期,即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应当发放停工工资8000元,第二个周期及以后,即从2020年8月1日开始,每月应当发放的停工工资为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深圳为例,即2200元*80%=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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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

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

举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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