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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病假工资应这么算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269人看过


1首先,在国家层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其次,在广东省层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再次,在地市层面(以广州、深圳为例)。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此可见,国家、省、市的新标准,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根本就不一样

也许,有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未废止,为啥不能适用呢?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于1953年试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职工按《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主体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所取代,其相当部分的条款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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