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职场讲
杨过是一家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有一天,杨过有事向公司请假,公司认为杨过请假理由不详,所以未予批准,然而杨过却并没有去公司上班。这下可惹恼了公司,公司认为杨过无故旷工,从而扣除了杨过一个月的工资。
杨过被逼无奈,以公司胡乱认定旷工并不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后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经过审理,支持了杨过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一天,将扣除3天工资。员工旷工两天,将扣除6天工资”,很明显,公司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杨过以公司没有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故而,法院对于杨过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当工作不好找的时候,往往会屈从于公司,答应公司的一些不合理请求,这也是实数无奈,但作为员工,在平时也要收集相应的证据,保留证据,从而得以在维权的时候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