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吗?人社部这么说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294人看过


来源:人社部、陕西人社,转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人社部曾分享了一起相关案例,

大家一起来看看!

 

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

      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