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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还能申请赔偿吗?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747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实务中,用人单位尤其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很少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因忙于治疗且缺乏相关法律常识,也往往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这就造成了超过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问题,此时受伤职工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以及该如何审理,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期的设置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提醒受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该申请期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期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的职工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仍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请求权。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并非职工获取工伤待遇赔偿的必备条件,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赔偿受伤职工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期的设置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提醒受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该申请期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期限》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受理时限内”提出,是工伤认定申请的要件之一。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将“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作为工伤不予受理的情形。据此可知,职工不在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其后果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无法律规定超过该期限即引起实体权利的丧失。


基于行政首次判断原则一般情形下工伤应首先由行政机关认定,但当行政机关以职工超期申请工伤认定而不予受理时,法院应当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属于附带审查,但是无权就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审理(针对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除外),在工伤待遇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附带认定工伤。法院作出工伤认定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为前提,且此处的不予受理限定在职工超期申请这一情形。这样既保证了司法权的谦抑性,也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机关已经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下,不能再以工伤认定属于行政判断范畴而不予受理。否则,无异于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最终救济。第三,工伤认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独享的专业判断,司法机关也享有判断权。与劳动能力鉴定等专业判断不同,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的判断,司法机关不仅享有判断权,且享有终局性判断权。


法律之所以对工伤作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职工的权利。从伤残鉴定标准来看,同样的伤情,工伤的级别要更高。而且,工伤赔偿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最后,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所以,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事故不构成竞合,者是交叉关系,两者重合的部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只能使用特殊的规定,受伤职工不得任意选择。


同一伤情,工伤赔偿数额与普通侵权的赔偿数额差距甚大。工伤伤情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依据。而普通侵权中伤情鉴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我国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更大,主要是由于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应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如果按照普通的侵权来赔偿受伤职工,无法体现国家的这一优先保护目的,将使得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落空。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职工不得无视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而直接通过诉讼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其次,即使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职工仍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唯有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且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法院才可以按上述路径审理。法院不能未经行政机关受理就径直审理工伤待遇赔偿请求。


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只能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该期限届满后才可向用人单位直接请求赔偿,所以,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届满日。一旦该请求适用诉讼时效,则职工向单位主张权利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样能够更充分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超过该期限并不意味着职工实体权利的丧失。法官应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认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赔偿时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进而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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