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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正式劳动合同,员工获赔30万?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49人看过
苏小米于2015年1月10日进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刚开始公司以培训新人为由未与小米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口头的约定,时间一直持续至2016年2月3日,公司以公司正在招聘更多员工为由再次将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搁置,小米一年之内已经晋升至经理一职,月入20000元,之后此事抛之脑后,2016年10月,公司以小米在工作场所中多次玩手机为由与小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小米一气之下将公司告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说法:
苏小米的案件中,未签劳动合同长达一年零九个月,公司应当从第二个月2015年2月11日开始到2017年1月10前向小米支付二倍工资,共十一个月工资,约计22万元;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四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共8万元,故小米获赔总计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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