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缩短产假减少待遇调解4.2万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901人看过

案由:赵某于20117月入职某教育公司,20162月生育第二孩,但产假待遇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另外产假比法律规定缩短。后赵某与其先生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仍坚持己方做法不予更正。赵某与其先生决定委托游珊珊律师代为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难点:接受赵某及其先生的委托后,我方仔细询问了其诉讼目的,赵某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在公司上班,想要求工龄补偿和产假待遇差额。根据赵某的诉讼目的,我方指导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上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产假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实务上面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产假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属于福利,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产假待遇不属于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有的则认为产假待遇属于三十八条的适用范畴。另一方面,赵某的工资结构很大一部分为上课津贴,根据课时计算。公司主张产假休息没上课,该津贴不应计入产假待遇计算范畴。综合证据,我方从《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规定的产假员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出发进行驳斥。在我方的施压与反复沟通后,公司愿意支付4.5万元作为赵某的补偿。我方多方衡量,同意了公司的提议。

仲裁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赵某4.5万补偿,赵某在5天后收到调解款。

案例点评:这个案件是个比较小的劳资案件,但由于涉及三期待遇,并不简单。首先,要据理力争产假待遇的性质所属,进而方能争取员工的工龄补偿。另外,产假待遇的计算标准实务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赵某产前工资也的确有相当大一部分为上课津贴,是否构成产假待遇计算标准,也需要据理力争。最终,案件的结果当事人较为满意,也拿到了法律赋予的应得的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