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海南人士钟XX在2010年6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一某科技公司,入职后也常被调至某电子公司工作;任职职位均为PE技术员,至今在两公司工作已经十年了,而钟XX在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本以为自己如此认真努力的工作一定会得到领导的喜爱和器重,谁知某科技公司和某电子公司到最后然竟无故拖欠钟XX工资报酬,钟XX意识到公司方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奈何自己与公司协商又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想到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于是钟XX开始了维权之路。
根据钟XX以上情形,已符合公司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于是在游律师协助指导下,钟XX正式与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并于2019年9月16日开庭审理。
争议事项主要有两项:
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工资6456.1元,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41.8元。
审理过程中,二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提起仲裁时尚未到双方约定发薪日期,所以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情形,所以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月定的工资支付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的第七日,而两公司方与钟XX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已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二被申请人仍应在每月七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二被申请人2019年7月8日才支付申请人5月份工资已经属于拖欠工资,所以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另,由于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是二被申请人交替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上显示被申请人一某科技公司的名称又加盖被申请人二某电子公司的印章,足以认定二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099.91元。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82.3元。
二、被申请人二对本委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以上裁决结果,某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并不认同,并再次向人民法院上诉,但上诉的结果仍是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应当向钟XX支付上述付款义务,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不服判决再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然维持原判;最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钟XX终于拿到了自已应得的赔偿。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长达半年,终是不负辛劳,取得了一个好的结果,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但只要坚持和相信,就能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在深圳还有很多像钟XX这样的人,不远千里来到深圳辛辛苦苦的打拼只为了更好的生活,却不曾想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劳动者们当遇到工资无故拖欠克扣时,自身权益受到到损害时,千万不要沉默,要勇于维权。
法律知识:
(一)什么样的条件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有两种:一是协议解除,二是单方面解除。无论是哪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如果劳动者没有明显的过错,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