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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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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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侵犯你的商业秘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761人看过

在对商事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秘密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经常接触商业秘密领域的,当你被控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时候你该如何进行反驳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专业团队为您解答,商业秘密中的权属抗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张作为诉讼客体的商业信息。本身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另一种是主张此商业秘密不属于原告。两种抗辩都能消灭原告权利主体的身份,在诉讼中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宽泛,抗辩人必须做到对每一种商业秘密存在的形式以及保密的措施都了如指掌,才能在诉讼中准确有效的运用权属抗辩,抵消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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