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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计算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36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要素之一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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