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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道商业秘密四要件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41人看过

一、秘密性。

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二、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根据具体环境需要,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商业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商业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三、实用性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商业秘密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秘密。作为现在法律术语的商业秘密,对于其定义和构成要件,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尽相同。

四、经济性

在当代,人们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一项财产,其具有经济价值。一项信息之所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它作为一项财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或者说商业上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国际性条约商业秘密立法立法方面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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