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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商业秘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92人看过

是指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中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凝聚着用人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根据合同法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属归单位所有。

究竟何为职务性商业秘密?该如何正确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所谓职务性商业秘密,也称单位商业秘密,是指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中研究或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并未对职务性商业秘密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业秘密的种类可以参照《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可见,职务性商业秘密通常有两种:一是由单位自己组织研制开发的商业秘密;二是单位以其他合法手段把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公私合营、自然人投资入股、兼并、受让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可见,由于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凝聚着用人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和长期的经验积累,因此,法律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一般情况下应归属单位。当然,对于完成单位商业秘密的个人,由于其付出了非常的努力和贡献,根据法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信息为其个人的商业秘密,但并未对其独立完成商业秘密提供充分证据,故无法认定其享有商业秘密;而被告则证明,为了完成涉案信息,组建了改革小组,并为完成涉案薪酬方法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部署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信息是被告单位集体参与完成的,属于被告的单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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