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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成电路律师实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侵权判定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533人看过

  一、导读

  随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意识也就越来越强,而我国法律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前提是进行专有权登记,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欲取得登记首先需具备独创性,那么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应如何理解?

  二、案情简介

  原告THX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登记号为BS.06500381.1,名称为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原告发现,被告MZ公司销售了由被告QD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侵犯了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CR62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芯片。被告MZ公司与被告QD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构成共同集成电路侵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MZ公司辩称:1、MZ公司与QD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MZ公司聘用QD公司的朱某担任总经理期间,由朱主持购买QD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进行销售,因QD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价格不合理,朱的管理比较混乱,MZ公司于2010年底解除了与朱的聘用关系,并不在销售QD公司的CR6202产品;2、QD公司自己申请了CR6202布图设计专有权;其销售的CR62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一部分系从被告QD公司购买的成品,一部分系从QD公司购买的含有CR6202芯片的晶圆委托他人封装后制成的成品;MZ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CR6202含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行为不构成集成电路侵权;3、MZ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获利,而且由于产品设计存在问题,MZ公司还赔偿了巨额赔偿金;4、CR6202产品不侵犯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告QD公司辩称:其依自己享有权利的布图设计制造涉案CR6202产品,没有复制原告的THX202H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1、被告QD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HX公司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2、被告Q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HX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210万元;

  3、驳回原告TH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最后认定被告QD公司侵犯了THX公司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根据为QD生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构成了对THX公司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中独创点的复制。那么结合本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维权律师郑志祥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于申请专有权登记的布图设计所要求具有的独创性应当如何理解。

  独创性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对所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高度,不论作品质量高低,也不论在此之前是否有相同或类似作品问世,只要作品是靠作者独立的脑力劳动完成,不是抄袭他人之作,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具有某种属于个人所特有的东西,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独创性和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同,它要求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系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的结果,而且创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还要具备非常规性。也就是说,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是对他人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仿制或仅作简单的修改,也不能是那些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造者之间是熟悉的、常规的、显而易见的、平庸的布图设计。

  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并不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各部分必须是创作者独创出的设计,创作者可以部分甚至全部采用一些常规的布图设计作为其设计中的一部分,但其组合为一整体设计时,具有独创性,即可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这有些类似于著作权法中对编辑作品的原创性要求,编辑者将他人的作品按自己选定的方式编辑成一部编辑作品,如论文集、诗集等。由此看出,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独创性,比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高一些,要具有非常规性,但又与其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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