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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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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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从权属开始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393人看过

  一、案件概述

  原告认为被告TS公司非法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上述软件实施了非法修改、复制、发行、署名等侵权行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削弱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被告TS公司对侵权软件进行代理销售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二、案件详情

  自1999年11月26日开始,TX公司陆续委托台湾地区发行的《经济日报》、《工商时报》等刊登与“T2000企业管理软件”相关的新闻内容。2002年9月23日,TX公司分别于台湾地区发行的《经济日报》和《工商时报》刊登《声明启事》,声明TX拥有T2000的合法著作权,TX公司与珠海TX商用公司于2001年8月已终止合作关系,自即日起TX公司授权TY公司在大陆地区销售及提供销售服务。

  2003年10月27日,TY公司更名为珠海TXYH公司;2008年1月29日,珠海TXYH公司更名为珠海TX公司。2008年4月30日,珠海TX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在东莞市向东莞TS公司购买珠海TS公司出品的经理人ERP软件,并申请珠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购买珠海TS公司出品的经理人ERP软件及交易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TX公司与珠海TX商用公司于1996年7月约定合作开发T2000企业管理软件并共同享有著作权。TX公司与珠海TX商用公司均为T2000软件的作者,均享有T2000的著作权。TX公司和珠海TS公司对此均无异议。TX公司和珠海TS公司对于被控侵权产品TS经理人ERP软件是在使用T2000源代码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而来的事实均没有异议。

  但对于珠海TS公司使用T2000源代码进行后续开发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双方存在争议。珠海TS公司认为其使用T2000源代码进行后续开发经过了T2000软件著作权人珠海TX商用公司的合法授权。

  三、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TX资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

  1、TX公司能否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软件著作权保护?

  被告珠海TS公司认为,尽管TX公司享有T2000著作权,但已有协议明确TX公司不能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著作权。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TX公司提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TX公司和珠海TX商用公司共同享有T2000的著作权,被告所涉及的意科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TX商用公司之间的协议,不能直接对作为合同第三人的TX附加义务和约束力。基于上述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法院认为,TX公司作为T2000著作权人,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可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著作权。被告珠海TS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TX公司对自己享有的T2000著作权作出限制或放弃,对于其关于TX公司不能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T2000著作权的主张,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珠海TS公司开发的TS经理人ERP软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珠海TS公司主张其开发的ERP软件产品权利来源合法,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TS经理人ERP(eManagerERP)软件V8.3版的著作权系从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同时,为进一步证明其软件产品权利来源合法,珠海TS公司提供了T2000著作权人珠海TX商用公司与北京TS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珠海TX商用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等证据,以证明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使用T2000软件源代码进行后续开发取得了T2000著作权人珠海TX商用公司的授权。

  珠海TS公司提供上述证明其使用T2000软件源代码有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形式合法,所涉及《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其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而珠海TS公司提供的《确认书》,就其内容而言,能够确认珠海TX商用公司依据2002年8月23日《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移交T2000软件源代码给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的事实。虽然TX公司对珠海TX商用公司授权北京TS通/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使用T2000软件源代码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大量反驳证据,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珠海TX商用公司在上述协议中所作出的均为单方承诺,并不能保证其承诺的内容完全真实有效,无法排除珠海TX商用公司违背其所作承诺作出其它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不能证明珠海TS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及《确认书》是不真实和无效的。更为关键的是,作为珠海TS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合同当事人的双方(珠海TX商用公司和北京TS通公司)均未就上述问题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相关协议或宣布协议无效。

  本案中,珠海TX商用公司并未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只是向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移交T2000软件源代码,属于依法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并未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TX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珠海TS公司主张其开发的TS经理人ERP软件产品权利来源于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合法受让,而珠海TS软件有限公司使用T2000软件源代码进行后续开发取得了T2000著作权人珠海TX商用公司的合法授权,证据充分且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TX公司虽然提出异议并提交大量反驳证据,但均不足以影响珠海TS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院确认珠海TS公司开发的TS经理人ERP软件的权利来源合法。由于TS经理人ERP软件依法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权利来源合法,珠海TS公司依法享有TS经理人ERP软件的著作权,并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著作权授权东莞TS公司代理销售其开发的TS经理人ERP软件。所以TX公司主张珠海TS公司、东莞TS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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