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长昊)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知识产权 |532人看过

?

  一、案件概述

  原告蓝港在线公司控告前员工于惊华窃取其软件及源代码,但由于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并未直接证明于惊华本人实施了抄袭行为,所以最后原告承担了举证不当责任。

  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宝,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认定也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让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分析侵犯软件著作权该如何认定:

  二、案件详情

  原告蓝港在线公司是《王者之剑》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于惊华曾担任蓝港公司的程序员,并参与过该软件的部分研发工作。于惊华辞职后,到被告九合天下公司供职负责游戏开发。随后,蓝港在线公司发现在九合天下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中复制、修改了其《王者之剑》软件及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源代码生成目标代码作为客户端程序进行公开的网络传播等。

  经法院审理认定:1,根据对比鉴定结果,两公司计算机软件部分源程序存在对应关系,而九合天下公司未能就该大量相同之处给出合理解释;2,结合于惊华等原蓝港在线公司软件技术人员接触过《王者之剑》软件代码,可以认定九合天下公司在编写《巨龙之怒》软件时将《王者之剑》软件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已构成对蓝港在线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抄袭,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于惊华作为参与该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曾参与《王者之剑》的研发工作,具有抄袭代码的可能性。最后法院得出现有证据并未直接证明于惊华本人实施了抄袭行为。

  三、法院裁判结果

  原告蓝港在线公司关于于惊华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结合多年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著作权知识功底总结出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2.思想、表达二分法;

  3.“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上述第一种侵权认定模式“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为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主要所采用的模式。该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此时,若被告对双方软件的相似部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