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联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573人看过

?

  一、案件概述

  在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原告诉称几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故三被告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其为独立法人,不涉及侵权。该种情形,法院会如何认定?

  二、案件详情

  上海华卫公司开发制作了计算机软件领路人Ⅲ代。该软件具有GPS定位、电子导航、语音提示等功能。现原告发现被告速网公司的领航先驱软件基本抄袭了原告的领路人Ⅲ代软件,速网公司还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而速网公司侵权软件的制作是与被告克劳安公司、舟翔公司共同策划的,后两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后提供给速网公司抄袭,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遂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速网公司辩称,原告的领路人Ⅲ代未经登记,不是合格的产品,不能销售。速网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也要求其对原告的产品进行销售,其发现原告的软件在道路状况上存在为题,故根据现有的道路状况作了修改。原告对此都是明知的,故其不构成侵权。被告克劳安公司辩称其与速网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舟翔公司辩称,其只是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并不涉及侵权。

  三、办案经过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汪红丽律师秉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抱负接受了案件的委托,临危受命,汪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容应对,仔细阅卷,缜密推敲,各个击破。首先,其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入手,搜集相关证据。其次,汪律师集思广益列举多方面证据质疑著作权权属问题,和主要焦点集中在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求侵权?

  通篇法律意见书,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支撑,洋洋洒洒,万字有余!以汪律师为首的软件著作权律师专业技能,集思广益,协调分工,缜密推敲,寻找漏洞,在查清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的各项指控一一击破。

  四、案件裁判结果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均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五、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三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但是三被告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应在各自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凭关联企业的关系并不能认定三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还是要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分析被告克劳安公司、舟翔公司实施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