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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将此作为一个问题分析,是因为布图设计权的专有性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让我们先从各国对布图设计权的称谓开始分析。最早进行立法的美国将布图设计权称之为‘掩膜作品专有权”,德国等多数欧共体国家则使用“布图设计保护枕”,一词,英国使用的是“布图设计树”,中国称之为布图设计专有权,还有一些国家则称之为“专有权”等等。即使在没有明确规定为专有权的国家,也把布图设计权看作是一种对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如英国《半导体产品条例》第4条规定:布图设计权是一种对布图设计复制或者经销含有此种复制品的半导体产品的专有权。那么,布图设计权到底是不是专有权呢?
所谓专有权或者独占权,就是某人所享有的对某一客体的排它的权利。决定一项权利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权利主体上看,权利主体应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对同一客体,只能有一个权利人,不能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客体都享有权利。二是从立法内容上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它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两个方面,我们来考察布图设计权是否为专有权。首先,根据各国关于布图设计的立法,布图设计权不及于第三人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相同的布图设计。如:《华盛顿条约》规定:“对于第三者独立创作出的相同的原创性布图设计(拓扑图),权利持有人不得行使其权利”。这就是说,即使两个布图设计完全相同,如果各个创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复制他人的,并且该布图设计又具有非常规性,则分别取得布图设计权。因此对于同一个布图设计,就拥有了两个以上的主体,就违反了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标准。其次,既然权利主体不是唯一的,那么一权利主体的布图设计权就不能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布图设计权,它们只能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因此,布图设计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有权,只是借用了“专有权”这个词而已。也有人持此观点,布图设计权不具有专有权的性质,一个人取得了布图设计权,并不能排除他人对于相同的布图设计也取得布图设计权,只要他人的布图设计是独立创作出来的,并且与前者同时创作或同时登记,他仍然可以取得布图设计权。
确实,从专利权这种专有权的意义上来讲,布图设计权不是一种专有权。但是就象哲学上所讲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物,绝对的真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也不是绝对的,它只能是专有性的程度有强有弱罢了。比如:著作权也并非象专利权的排他性那样强,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该雷同或类似作品具有原创性,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东西,则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可是,并没有人否认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专有”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分开,而且把它的受保护客体与可“自由流通”的有形商品分开,这在国际上早已被公认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一般即构成侵权,只有在法定的例外场合,才会允许不经许可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布图设计权又是专有权,具有专有性。实际上,作为兼有版权和专利权特点的布图设计权,其专有性类似于版权中的专有性,而不同于专利权的专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