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汪红丽、叶敏
[2008]襄城刑初字第16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为书网)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被告人王**注册成立了“一起考”网站,并租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荣泰小区302室作为办公地点。同年8月,王**与襄樊**公司签订协议,架设“一起考”网站服务器,用于经营网络教育。为牟取非法利益,王**采取购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卡通,观看该公司下属中华会计网站、自考365等课件,未经该公司的允可,进行课件录制,并上传到“一起考”网络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收费下载。经鉴定,未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特有人许可,“一起考”网站共复制文字作品10份,录像制品530份,合计540份;其会员下载作品累计30887份,共收取费用21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也开始普及,有人的地方必然有江湖,所以互联网犯罪也不可避免地“应运而生”。高智能的互联网犯罪且不说,最普通的复制粘贴就是随处可见。本案就是很典型的一例侵犯著作权罪的例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叶敏为大家列举几项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